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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民督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连兵、何小倩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连兵,何小倩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督10号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林许初,系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李连兵,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申请人:何小倩,女,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申请人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请求本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责令被申请人偿还欠款本金4.7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现该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现支付令已生效,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良兵二〇一七���五月二日书记员  曾 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