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保1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詹红英、杜明清等与王响林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红英,杜明清,杜明华,詹必林,杜四明,詹雄彪,王响林,王桂林,王九林,王桂菊,王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保114号之一原告:詹红英,女,194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原告:杜明清,男,195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原告:杜明华,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原告:詹必林,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原告:杜四明,男,196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原告:詹雄彪,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王响林,男,194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王桂林,男,195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王九林,男,195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告:王桂菊,女,194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被告:王桂香,女,195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上列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刚、柳清,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詹红英、杜明清、杜明华、詹必林、杜四明、詹雄彪与被告王响林、王桂林、王九林、王桂菊、王桂香所有权确认纠纷、恢复原状纠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詹红英、杜明清、杜明华、詹必林、杜四明、詹雄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王响林、王桂林、王九林、王桂菊、王桂香名下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新路2号房屋(建筑面积48.51平方米),并以登记在杜明华名下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E区永禄门1单元13层6号房屋(建筑面积51.75平方米)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詹红英、杜明清、杜明华、詹必林、杜四明、詹雄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王响林、王桂林、王九林、王桂菊、王桂香名下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新路2号房屋(建筑面积48.51平方米);查封登记在杜明华名下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E区永禄门1单元13层6号房屋(建筑面积51.75平方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赫 斌二○二○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福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