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民初字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胡小玲与石联平、曹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玲,石联平,曹书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字1080号原告胡小玲,女,1971年10月4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故县。委托代理人曹晓斌,陕西曲直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石联平,男,197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灵宝市,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被告曹书平,女,1974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胡小玲与被告石联平、曹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胡小玲诉称,2014年4月份左右,被告以其母亲出院急需用钱,向我借款20200元。2015年7与11日,我在西安找到被告,被告给我出具借条一张。2016年4月份,被告偿还我5000元,下欠15200元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不接电话也不回信息。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清偿我借款152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石联平、曹书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我二人于2014年7月份前去西安,期间一直居住在西安,并于2016年4月13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签发了居住证,住址在西安市未央区××路××号恒大名都12栋1103号。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将本案予以移送。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石联平、曹书平的住所地虽为灵宝市××街坊××单元××号,但其二人自2016年4月13日起一直居住在西安市未央区××路××号恒大名都12栋1103号至今已超过一年,经常居住地为西安市未央区××路××号恒大名都12栋1103号,因此,本案应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石联平、曹书平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依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冠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伍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