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2行审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石志宏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石志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22行审157号申请执行人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会盟路东段。负责人王朝中,任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张占宏,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副教导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石志宏,男,汉族,1980年03月02日出生,住山西省清徐县。申请执行人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执行石志宏行政罚款(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410322-1003075143号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一案,被执行人石志宏已自觉履行缴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石志宏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兆萌人民陪审员 李 慧人民陪审员 王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谢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