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丽、赵文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赵文富,李国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刑初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丽,女,1978年7月16日出生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2007年10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原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8年2月2日被释放。2009年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原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月30日被释放。2016年8月2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赵文富,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内蒙古赤峰市。2016年8月2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国顺,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2015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4月30日被释放。2016年8月2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6]第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丽、赵文富、李国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又于2017年3月10日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追诉[2017]第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文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丽、赵文富、李国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公诉机关申请补充侦查进行了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上旬至8月23日期间,被告人李丽事先联系后,分别通过被告人赵文富、被告人李国顺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恂园西里北门附近、天津市滨海新区东方之珠海鲜酒楼附近等地多次向吸毒人员王某1、刘某1贩卖毒品。后被告人赵文富、李国顺均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其二人身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李丽在其租住处被民警抓获,从该房屋及被告人李丽随身物品中查扣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及甲基苯丙胺成分。案发后,被告人李丽协助民警抓获了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红。另,2016年12月19日至12月21日,被告人李丽分别向吸毒人员李某贩卖毒品3次,后被民警当场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丽伙同被告人赵文富、李国顺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其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人李丽系毒品再犯、立功,被告人李国顺系累犯、毒品再犯,并提出相关量刑建议,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基本无异议,但辩称其向吸毒人员王某1贩卖毒品时每10克会扣掉1克,故其贩卖毒品的总数不足50克。被告人赵文富、李国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丽、赵文富、李国顺均系吸毒人员。2016年8月上旬至8月23日期间,被告人李丽伙同被告人赵文富、李国顺多次向其他吸毒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冰毒);2016年12月19日至21日期间,被告人李丽多次单独向其他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具体如下:一、被告人李丽伙同被告人赵文富、李国顺贩卖毒品的事实1.2016年8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李丽事先联系后,通过被告人李国顺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恂园西里北门附近,以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1袋冰毒重约9克,卖给吸毒人员王某1。2.2016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丽事先联系后,通过被告人赵文富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恂园西里北门附近,以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1袋冰毒重约9克,卖给吸毒人员王某1。3.2016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丽事先联系后,通过被告人赵文富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恂园西里北门附近,以4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1袋冰毒重约18克,卖给吸毒人员王某1。4.2016年8月22日晚,被告人李丽事先联系后,通过被告人李国顺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东方之珠海鲜酒楼附近,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1袋冰毒重0.9克,卖给吸毒人员刘某1。5.2016年8月23日晚,被告人李丽事先联系后,通过被告人李国顺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东方之珠海鲜酒楼附近,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1袋冰毒重0.92克,卖给吸毒人员刘某1。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李国顺身上查扣毒品可疑物2袋。经鉴定,以上2袋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1.59克。6.2016年8月23日晚,被告人李丽事先联系后,通过被告人赵文富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恂园西里北门附近,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1袋冰毒重3.37克,卖给吸毒人员王某1。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赵文富身上查扣毒品可疑物1袋。经鉴定,该袋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0.63克。2016年8月23日晚,民警在被告人李丽租住的滨海新区恂园西里21栋2门502号将其抓获,并从该房屋及被告人李丽的随身物品中查扣毒品可疑物8袋及片剂1片、电子称等物。经鉴定,以上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重0.16克、甲基苯丙胺成分重2.83克。案发后,被告人李丽协助民警抓获了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红。二、被告人李丽单独贩卖毒品的事实8.2016年12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李丽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中心北路格林豪泰酒店门前,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1袋冰毒重约1克,卖给吸毒人员李某。9.2016年1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李丽在塘沽桂江里11栋附近,以2包海洛因交换1袋冰毒的方式,将1袋冰毒重0.76克,卖给吸毒人员李某。10.2016年12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李丽在塘沽桂江里11栋附近,以200元人民币价格将1袋冰毒重0.66克卖给吸毒人员李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丽的供述证实,其曾将毒品卖给了“小愣子”和“嫂子”。“小愣子”叫刘某1,塘沽本地人;“嫂子”不知道叫什么。第一次是2016年8月上旬的一天,嫂子给其打电话让送10个冰毒,商量好200元一个,其将10个冰毒装在红色的长白山烟盒里,让李国顺给嫂子拿到恂园西里北门门口,之后李国顺把10个冰毒给嫂子,带回来了2000元的毒资。第二次是2016年8月中上旬的一天,嫂子打电话说要10个冰毒,其将10个冰毒装在一个红色长白山烟盒里,把烟盒给了和其同居的赵文富,让他给嫂子送去,之后赵文富将毒品送到恂园西里北门给嫂子并带回来2000元钱。第三次是之后的没几天,嫂子给其打电话,说要20个冰毒送到恂园西里北门,其就把20个冰毒装进红色长白山烟盒里,让赵文富送去了,赵文富把4000元毒资带回来了。第四次是2016年8月22日下午,其接到小愣子电话,说要1个冰毒送到开发区东方之珠海鲜酒楼门前,商量好200元一个。其把装好毒品的小袋子给了李国顺让他送去,之后李国顺把毒品给了小愣子,并带回来200元毒资。第五次是2016年8月23日晚上6、7点,小愣子给其打电话说要1个冰毒,让其送到开发区东方之珠海鲜酒楼门前,其让李国顺把装好毒品的小袋子给小愣子送去。第六次是8月23日当天,小愣子打完电话过了一会儿,嫂子打电话让其送5个冰毒到恂园西里北门门口,其就把装了5个冰毒的红色长白山烟盒给了赵文富,让赵文富送去,赵文富出门没多久,警察就到其家将其抓获了。一个冰毒就是一克,但其一般为了多挣钱,每包大约0.8克。在其家里民警还查获了部分毒品,都是其准备自己抽的。其不给赵文富和李国顺钱,但会提供给他们毒品吸食,也不收他们的钱。恂园西里的房子是其租的。2016年12月21日15时许,其在塘沽桂江里家中,接到了“二驴子”电话,想要一个凉的,也就是一克冰毒,下午4点多,其在桂江里11栋楼下给了他一个凉的,他给了其200元钱,之后没多久其就被民警抓获了。除了这次之外,其还卖给二驴子两次毒品。一次是2016年12月19日晚上7、8点,其在中心北路格林豪泰卖给二驴子一克毒品,他给其200元钱。还有一次是2016年12月20日晚上7、8点,其在桂江里11栋路边用2包海洛因换1包冰毒的方式,卖给二驴子1克毒品。桂江里11栋2门402号房间内搜出的毒品是赵某的,他平时吸食毒品,冰毒从哪里买来的不清楚。另,经过辨认,被告人李丽辨认出被告人李国顺、赵文富就是与其共同贩毒并与买家交易的人。证人李某就是向其购买毒品的“二驴子”。2.被告人赵文富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和李丽是同居关系,其和李丽都吸毒。后来李丽就让其帮她送毒品并把钱收回来,李丽免费提供毒品给其。我帮李丽送过三次毒品给“嫂子”。第一次是2016年8月中上旬的一天晚上,有人打电话找李丽买毒品,李丽就将一袋冰毒装在了一个红色的长白山烟盒里,让其把这10个冰毒送到恂园西里北门口,给一个叫嫂子的人,并找嫂子要2000元钱,后来其在北门找到嫂子,把冰毒给嫂子,拿回来2000元钱给了李丽。第二次是2016年8月中旬的一天,李丽接电话后,让其把装在红色长白山烟盒里的20个冰毒给嫂子送去,还是在恂园西里北门,并找嫂子要4000元。后来其见到嫂子,把冰毒给她,并把4000元钱带回来给李丽。第三次是2016年8月23日晚上8点多,李丽接电话后,让其把装在红色长白山烟盒里的5个冰毒给嫂子送去,地点还是恂园西里北门,后来其给了嫂子冰毒,嫂子给了其1000元,这时警察就来了将其当场抓获了,把1000元毒资查获了,并从其身上查获了一袋毒品冰毒。另查,被告人赵文富辨认出本案被告人李丽就是与其共同贩卖毒品并负责联系买家的人,被告人李国顺就是与李丽共同贩卖毒品并与买家交易的人。3.被告人李国顺的供述证实,其帮李丽送过三次毒品,其帮李丽送毒品,李丽会给其毒品让其免费吸食。2016年8月上旬的一天,其当时正在李丽租住的恂园西里21栋2门502号房子呆着,李丽接了个电话,有人找她买毒品。之后李丽就往红色长白山烟盒里放了9个冰毒,让其给嫂子送去,之后其在恂园西里北门找到嫂子,将冰毒给她,并把钱带回来给李丽。2016年8月22日下午6点多,其在李丽家,李丽接了电话,有人找她买冰毒。之后李丽让其将一小袋冰毒送到开发区东方之珠海鲜酒楼门前,交给一个叫小愣子的女子,并带回来200元钱,其照办了。2016年8月23日晚上7点多,其在李丽家,她接电话之后,让其将一袋冰毒送到开发区东方之珠海鲜酒楼门前给小愣子,并让其带回来200元钱。其和小愣子刚交易完,就被警察抓获了。民警从其身上查扣了2袋冰毒和200元毒资。这两袋冰毒是李丽给其免费吸食的。另查,被告人李国顺辨认出本案被告人李丽就是联系买家并与其共同贩卖毒品的人,被告人赵文富就是与李丽共同贩毒并与买家交易的人。4.证人刘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22日下午5点多,其打电话给李丽买一个毒品,李丽让“小胖子”将一小包冰毒在开发区东方之珠海鲜酒楼前面给了其,其给了他200元钱。2016年8月23日晚上7点多,其给李丽打电话说要买一个冰毒,李丽说让小胖子送来。后来在东方之珠附近小胖子给了其一小包冰毒,其给了他200元钱,之后就被警察抓获了。另,证人刘某1辨认出被告人李国顺就是向其贩卖冰毒的“小胖子”,被告人李丽就是与其电话联系并向其贩卖毒品的人。5.证人王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23日晚上8点多,其给李丽打电话要买5个毒品,李丽让其去恂园西里后门找她,后来李丽的朋友把毒品送下来了,对方男子给了其红色长白山烟盒,里面装着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其给了他1000元钱,刚分开就被警察抓获了。之前其还找李丽买过4次毒品,第一次是8月初的一天在恂园西里后门,10个冰毒,一共2000元现金;第二次是第一次之后的四五天,其又找李丽买了10个冰毒;第三次是8月中旬,其找李丽买了2000元的10克冰毒;第四次是上个礼拜四其要买20个,还是在恂园西里门口,挺瘦的男子来送的冰毒。每次都是其先和李丽联系好要东西,李丽再安排人下来给其送,她朋友给其毒品,其给她朋友现金。另,证人王某1辨认出被告人李丽、李国顺、赵文富就是向其贩卖冰毒的人。6.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2月19日下午,其给李丽打电话要买一个凉的,也就是冰毒,后来在塘沽中心北路格林豪泰酒店门口,其给李丽200元钱,李丽给了其一包冰毒。12月20日晚上7、8点,其到桂江里小区找李丽买东西,李丽说让其拿热的也就是海洛因跟她换凉的,其就给了她两小包海洛因,她给了其一小包冰毒。12月21日下午,其给李丽打电话要买一个凉的,李丽让其去桂江里找她,刚交易完准备离开的时候被民警抓获了,将其手中的毒品扣押了。另,证人李某辨认出被告人李丽就是向其贩卖冰毒的人。7.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1日16时许,其在桂江里11栋2门402号家中呆着,警察带着其女朋友李丽到家里搜查,告知李丽涉嫌贩毒,从屋里查扣了电子称、无色晶体、红色、灰色粉末,还有冰壶、手机等物,之后进行了扣押,这些物品其不清楚是谁的,其也不知道李丽贩毒的事情。8.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从刘某1处查扣的毒品可疑物2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分别重0.9克、0.92克;从王某1处扣押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3.37克;从李国顺处查扣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1.59克;从赵文富处扣押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0.63克;从李丽处查扣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重0.16克,甲基苯丙胺成分重2.83克;从李某处扣押的2016年12月20日、12月21日购买自李丽处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9.搜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重笔录、毒资罚没收据、照片证实,案发后,民警对李丽的租住处恂园西里21栋2门502号进行了搜查,查扣毒品可疑物5包及1片,电子称1部、手机3部;对李丽进行了身体检查,从其裤子口袋及钱包内查扣毒品可疑物3袋,手机1部。对李国顺随身携带物品进行了检查,在其身上查扣毒品可疑物2袋、手机1部、人民币200元;从刘某1处查扣毒品可疑物1袋。另外,8月22日购买的1袋毒品可疑物,刘某1主动提供给民警,民警将该毒品可疑物一并扣押。对赵文富随身物品进行检查,在其身上查扣毒品可疑物1袋,人民币1000元。从王某1处查扣毒品可疑物1袋。经过称重,从李丽租住处查扣的5包毒品可疑物及1片毒品可疑物总重量为2.52克。从李丽的随身物品中查扣的3包毒品可疑物中2包灰色粉末中0.16克,1包红色片剂重0.31克。从李国顺处查扣的2包毒品可疑物总重量为1.59克。从赵文富处查扣的1包毒品可疑物重量为0.63克。从刘某1提交民警的8月22日购买的1包毒品可疑物重量为0.9克;民警从刘某1处查扣的8月23日购买的1包毒品可疑物重量为0.92克。从王某1处查扣的1袋毒品可疑物重量为3.37克。2016年12月20日,李某向民警提交了从李丽处购买的一袋无色晶体毒品可疑物,重0.76克。2016年12月21日16时许,将李丽、李某抓获后,从李某处查扣无色晶体1袋,重0.66克;从李丽处扣押手机及毒资200元,对以上物品依法予以扣押,对毒资依法予以罚没。10.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李丽2007年10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原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8年2月2日被释放;2009年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原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月30日被释放。被告人李国顺2015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4月30日被释放。11.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丽在被抓获后,配合民警联系犯罪嫌疑人张某红,向张某红购买毒品,后配合民警指认交易地点及周边环境,配合民警将犯罪嫌疑人张某红查获。另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以上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所证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庭审时公诉机关的供述意见及被告人的辩解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毒品数额的认定,对本争议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庭审时,被告人李丽辩称其在向吸毒人员王某1贩卖毒品时不会足额交易,一般10克左右的毒品其会扣掉1克,故其贩卖毒品的总数不超过50克。对于该辩解意见,根据吸毒人员刘某1、王某1与被告人赵文富、李国顺毒品交易时当场查获的毒品称量笔录可以证实,吸毒人员刘某12016年8月22日向李丽约定购买的1克毒品实际重量为0.9克,8月23日约定购买的1克毒品实际重量为0.92克,吸毒人员王某18月23日向李丽约定购买的5克毒品实际重量为3.37克,说明被告人李丽在向他人贩卖毒品时确实经常存在实际数量少于约定数量的情况,故被告人李丽辩称其向王某1贩卖毒品时每10克会扣掉1克的辩解意见,符合被告人李丽一贯的毒品交易习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毒品交易并非当场抓获,缺乏毒品称量记录,仅有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且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就低认定毒品数额,即公诉机关指控的前三起贩卖毒品的毒品数额应分别认定为9克、9克、18克。综上,被告人李丽贩卖毒品的总数额为9+9+18+0.9+0.92+3.37+0.16+2.83+1+0.76+0.66=46.6克,不足50克,被告人李丽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文富贩卖毒品的总数额为9+18+3.37+0.63=31克。被告人李国顺贩卖毒品的总数额为9+0.9+0.92+1.59=12.41克。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丽自己或伙同被告人赵文富、李国顺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毒品,且三被告人贩卖数额均在10克以上,不足50克,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丽、赵文富、李国顺贩卖毒品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贩卖毒品的数额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李丽、李国顺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丽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分子,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国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丽、赵文富、李国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李丽、赵文富、李国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30年12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赵文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27年8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李国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25年8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贺 鑫人民陪审员 郭志伟人民陪审员 朱永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旭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3.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5.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