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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舒代元、唐忠祥、陈际伟与被告杨卫平、武清海、唐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代元,唐忠祥,陈际伟,杨卫平,武清海,唐俊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1101号原告舒代元,男,汉族,原告唐忠祥,男,汉族,原告陈际伟,男,汉族,被告杨卫平,男,汉族,被告武清海,男,汉族,被告唐俊,男,汉族,原告舒代元、唐忠祥、陈际伟与被告杨卫平、武清海、唐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于同日向原告舒代元、唐忠祥、陈际伟发出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通知原告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因原告舒代元、唐忠祥、陈际伟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舒代元、唐忠祥、陈际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侯自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许文镌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