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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继辉与被执行人邓凯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辉,邓凯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321号申请执行人李继辉。被执行人邓凯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继辉与被执行人邓凯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3985号民事判决书:1、解除原告李继辉与被告邓凯凯于2014年3月1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邓凯凯腾退所租赁原告李继辉的位于庆阳市西峰区康寿路中段的三层楼房一栋;3、被告邓凯凯按照年租金33.33万元的标准支付原告李继辉从2015年4月4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屋租金。4、被告邓凯凯支付原告李继辉违约金75000元。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邓凯凯负担。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发出强制腾房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邓凯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位于庆阳市西峰区康寿路中段的三层楼房一栋腾退并返还申请执行人李继辉。公告期满后,双方当事人现场办理腾房交付手续。但由被执行人邓凯凯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继辉75000元违约金及本案的案件受理费8800元,暂因被执行人邓凯凯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李继辉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邓凯凯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李继辉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13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继辉发现被执行人邓凯凯有可供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尚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