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杨金菊与姚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菊,姚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文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410号原告:杨金菊,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阿强,福建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槐,男,198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浙江省天台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文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蓝田经济开发区龙文园区综合楼一层、三层(漳州鑫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685070190F。主要负责人:陈华东,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婷婷,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盛,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金菊与被告姚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杨金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金菊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金菊撤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计287.5元,由杨金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颜珊二〇��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施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