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民初14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雷德永与王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德永,王志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1463号之一申请人:雷德永,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申请人:王志,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花园镇。雷德永与王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雷德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志价值36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对王志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现雷德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王志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雷德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志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代洪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蒋金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