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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民初14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雷德永与王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德永,王志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1463号之一申请人:雷德永,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申请人:王志,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花园镇。雷德永与王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雷德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志价值36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对王志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现雷德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王志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雷德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志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代洪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蒋金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