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执23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上海宜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盐城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宜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盐城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23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宜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章练塘路588号G—048号。法定代表人马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盐城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郑东村五组(村部)。法定代表人杨永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上海宜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商初字第00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兆华代理审判员 孙红芳代理审判员 刘云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