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2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梁丕勇诉文林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丕勇,文林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812民初447号 原告:梁丕勇,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杰,男,199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 被告:文林周,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 原告梁丕勇诉被告文林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梁丕勇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丕勇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属于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丕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梁丕勇负担。 审判员 李建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杨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