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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咸阳华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樊益男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华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樊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884号申请执行人咸阳华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刚,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樊益男,男。咸阳华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樊益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28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被告樊益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咸阳华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342197.43元及利息(由2015年12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20119元,由原告承担4023.80元,被告承担16095.20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1342197.43元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5月2日利息计算为456347元,本案执行费203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樊益男银行存款183502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于 秦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郭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