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723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丽江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丽江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坪分公司等与陈丽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江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丽江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坪分公司,陈丽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723民初393号原告丽江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柏辰,系该公司董事长。地址丽江市古城区寨后街寨后下段1-1号1楼。原告丽江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坪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旭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丽江市华坪县中心镇华兴社区狮山路299号。被告陈丽敏,女,傣族,现年31岁,云南省华坪县人,住华坪县。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江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丽江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坪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丽江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丽江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坪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立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邓舒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