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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渠县有庆镇中心卫生院、唐士馨人事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渠县有庆镇中心卫生院,唐士馨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0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渠县有庆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四川省渠县有庆镇街道。法定代表人:张小云,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亨春,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燕军,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士馨,男,生于1967年11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再审申请人渠县有庆镇中心卫生院因与被申请人唐士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7民终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渠县有庆镇中心卫生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曹 文审判员 周力非审判员 陈 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杜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