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421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本泽与杨本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本泽,杨本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1107号原告:杨本泽,农民。身份证号码:XX被告:杨本计,农民。身份证号码:××原告杨本泽诉被告杨本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杨本泽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本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本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130元,由原告杨本泽承担。审判员  温新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曲伟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