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1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本泽与杨本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本泽,杨本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1107号原告:杨本泽,农民。身份证号码:XX被告:杨本计,农民。身份证号码:××原告杨本泽诉被告杨本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杨本泽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本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本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130元,由原告杨本泽承担。审判员 温新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曲伟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