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1041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 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铭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