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3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洋洋与张超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洋洋,张超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2民初3193号原告:张洋洋,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张超超,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张洋洋与被告张超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洋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超超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洋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张超超偿还11000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按利率2分,从2016年12月28日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事实及理由:我与张超超不认识,是经宋留乾介绍说张超超需要用钱,他们一起找到我,2015年9月28日被告张超超向我借款11000元,张超超给我出具了借条并约定还款日期。逾期后,被告张超超一直未偿欠款,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超超还款付息。被告张超超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张超超2015年5月28日向原告张洋洋借款11000元,约定2015年9月28日还清借款,并向原告张洋洋出具了借条。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付息。上述事实,由庭审笔录、借条证据在案作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予以清偿。本案中,被告张超超在原告张洋洋处借款11000元,由借条为凭,被告张超超应当予以清偿。该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因此原告要求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超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洋洋借款11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被告张超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黎晨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