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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辛红梅、李坤、长春信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辛红梅,李坤,长春信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492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辛红梅、李坤、长春信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辛红梅、李坤、长春信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公证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但未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作出的(2017)吉长国安证经字第137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 源执行员 孙伟超执行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世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