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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执4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与徐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徐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4081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徐娟,女,1982年3月3日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太刑初字第0014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2016)苏0585执4081号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娟银行存款10000元,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帐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分行,帐号45×××1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