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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0执恢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春生申请庞辉、樊伟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生,庞辉,樊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恢274号申请执行人张春生,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庞辉,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樊伟,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生与被执行人庞辉、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465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恢复执行,因该案系重复立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恢2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胡庆斌代理审判员  李秋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孙 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