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0执恢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春生申请庞辉、樊伟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生,庞辉,樊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恢274号申请执行人张春生,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庞辉,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樊伟,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生与被执行人庞辉、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465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恢复执行,因该案系重复立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恢2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胡庆斌代理审判员 李秋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孙 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