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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03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韩某1诉韩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1,韩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03民初109号原告:韩某1,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调兵山市。被告:韩某2,男,1958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原告韩某1诉被告韩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2017年4月14日,本院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韩某1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2.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6.25元,由原告韩某乙负担。审 判 长 肇 伟人民陪审员 谷 旭人民陪审员 吴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冬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