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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3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高云清与孙文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云清,孙文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03民初211号原告:高云清,女,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孙文生,男,汉族,无固定职业。原告高云清与被告孙文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云清、孙文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云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孙文生偿还高云清欠款人民币11800元,利息1200元,合计13000元;2.由孙文生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5日,孙文生因急需用钱,向高云清借款11800元,约定于2016年9月25日还清。借款到期后孙文生未偿还,当初钱借给了孙文生,但是孙文生以担保人的身份签的字。高云清多次向孙文生索要欠款,孙文生均未偿还。被告孙文生辩称,孙文生向原告高云清借款的数额是1万元,预先加上1800元的利息,一起出具的欠条,高云清所述的借款数额与实际借款数额不相符。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高云清起诉担保人孙文生,故本案案由应为保证合同纠纷。孙文生自愿以保证人的身份在案外人李世杰与高云清之间借款的借条上签字,视为其为李世杰的借款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孙文生应当对李世杰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故高云清要求孙文生偿还欠款本金118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高云清请求孙文生给付自2016年9月26日至2017年4月6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1494.67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文生偿还原告高云清借款本金11800元,给付利息1494.67元,合计13294.67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元,由被告孙文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员  孙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胡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