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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蚌埠市祥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祥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185号原告:蚌埠市祥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40300573003276C。法定代表人:赵恒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庆,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1790416H(1-10)。法定代表人:张晓林,总经理。原告蚌埠市祥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蚌埠市祥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祥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3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蚌埠市祥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潇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施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