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6民初2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荣标与被申请人陈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标,陈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2896号申请人:陈荣标,男,汉族,1986年12月8日出生,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代理人刘远林,江苏锐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江,男,汉族,1985年11月1日出生,住南京市高淳区。申请人陈荣标与被申请人陈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荣标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江名下价值30000元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名下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江名下价值30000元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陈荣标名下苏A×××××微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周庆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吕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