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冬兵与王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冬兵,王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1187号原告:李冬兵,住大庆市。被告:王洋,住安达市。李冬兵与王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李冬兵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撤回诉讼请求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冬兵撤诉。案件受理费4,235.00元,由李冬兵负担。审判员 李绍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