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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冬兵与王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冬兵,王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1187号原告:李冬兵,住大庆市。被告:王洋,住安达市。李冬兵与王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李冬兵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撤回诉讼请求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冬兵撤诉。案件受理费4,235.00元,由李冬兵负担。审判员  李绍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