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民终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巴东县建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巴东县建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终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东县建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营四路。法定代表人:韩伟锋,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楚天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昌龙,局长。上诉人巴东县建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3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巴东县建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以其欲与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巴东县建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巴东县建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24元,减半收取1662元,由上诉人巴东县建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郜帮勇审判员 张成军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赖宏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