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2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晖与王志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晖,王志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2319号申请人王晖,男,汉族,1961年9月14日生,住辉县市。被执行人王志栋,男,汉族,1962年7月13日生,住辉县市。王晖申请执行王志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晖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31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志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1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650元、执行费217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31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韩道利代理审判员 张道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