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民初终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与刘永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刘永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初终6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榆林市经济开发区永昌公寓2楼。负责人:雷广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明,男,195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住陕西省榆林市西南新区。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永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6)陕0802民初11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6)陕0802民初110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90元,退还上诉人。审 判 长 杨忠东审 判 员 李永旺代理审判员 高 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尚肖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