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雪锋、冷群英等与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仙河社区管理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锋,冷群英,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仙河社区管理中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282号原告:李雪锋,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原告:冷群英,女,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廷顺,东营河口新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仙河社区管理中心,住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文化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8647537634。负责人:任尚敦,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守星,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雪锋、冷群英与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仙河社区管理中心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李雪锋、冷群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雪锋、冷群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锋、冷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原告李雪锋、冷群英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魏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