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91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翟立锋、河北施耐特畜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立锋,河北施耐特畜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91执186号申请执行人:翟立锋,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临城县。被执行人:河北施耐特畜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内丘县。法定代表人:魏孟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立锋与被执行人河北施耐特畜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翟立锋于2017年5月2日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翟立锋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591民初2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徳志审判员 黄广晋审判员 安月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西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