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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民终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肖占忱与乾安县所字镇神字村村民委员会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占忱,乾安县所字镇神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民终6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占忱,男,195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乾安县所字镇神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所字镇神字村,组织机构代码2207230002134。法定代表人:李亚彬,村委会主任。上诉人肖占忱因与被上诉人乾安县所字镇神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神字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3民初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肖占忱、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李亚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肖占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肖占忱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以肖占忱没有取得诉争土地承包经营权强行耕种土地,而判决肖占忱返还土地是错误的。原所字镇领导在两年前就答应肖占忱反映的他人非法植树种地一事,如两年内得不到解决,肖占忱该栽树就栽树,所以其才在诉争土地载了树。神字村委会向一审提出诉讼请求称: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3垧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将土地上的附属物清除至恢复原状。肖占忱辩称,其确实在神字村种植了3垧地的树苗,当时没有经过神字村委会的同意,因为村里的地其他人也种了,村里也没人管,去找乡里,乡里领导说给解决,如果解决不了其就可以栽树,现在这事一直没有人解决,所以其就栽树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理由:神字村委会村民,肖占忱认为有人私自耕种神字村委会的土地,便向村委会及乡政府反应问题,但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便于2016年秋,未经村委会同意将神字村位于村家南东厂房后的3垧机动地种植了杨树苗,故成此诉。一审法院认为,肖占忱在没有取得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强行耕种原告集体所有的土地,侵害了神字村委会的合法权益,肖占忱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故神字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占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诉争3垧土地上的附属物清除并归还原告乾安县所字镇神字村村民委员会诉争3垧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本院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基本相同。本院认为,案涉土地属神字村集体所有,肖占忱主张其有权耕种该土地,但既不能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又无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等证据证明其占有该土地的合法性,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肖占忱强行耕种神字村所有的土地,属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肖占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宋作霖审判员  刘祥芬审判员  迟鹏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段贵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