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辖终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志贤与杜昌敏、陈巧玉、叶岩树、福建妮娅兹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贤,杜昌敏,陈巧玉,叶岩树,福建妮娅兹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简购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福建一品豹服饰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精诚服饰工贸有限公司,福州德贤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2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贤,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昌敏,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审被告:陈巧玉,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审被告:叶岩树,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审被告:福建妮娅兹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杜园路14号海峡西岸国际物流商贸城(二期)14号楼13层01办公。法定代表人:陈巧玉。原审被告:福建简购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下藤路156号下藤旧屋改造区福华苑3#04店。法定代表人:陈巧玉。原审被告:福建一品豹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复园支路51号。法定代表人:叶岩树。原审被告:福建省精诚服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诗山镇社一村青林格。法定代表人:叶岩树。原审被告:福州德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兴开发区鼓山鼓二前横路。法定代表人:王志贤。上诉人王志贤因与被上诉人杜昌敏、原审被告陈巧玉、叶岩树、福建妮娅兹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简购便利店管理有限公��、福建一品豹服饰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精诚服饰工贸有限公司、福州德贤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3民初5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志贤上诉称,本案债务人逾期偿还借款后,借贷双方曾协商并口头约定,双方发生的纠纷由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福州市晋安区法院管辖。王志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讼争《借贷合同》第五条明确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各方一致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福州市台江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诉讼解决。前述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规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作为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王志贤主张本案纠纷发生后借贷双方曾口头约定为福州市晋安区法院管辖,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缪 羽审 判 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陈建彪书 记 员 王亚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