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224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党福财、刘巧莲、徐紫晗、徐永亮与被告索南然夫旦、刚察县畅达客运服务中心、刚察县汽车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刚察县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刚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刚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福财,刘巧莲,徐永亮,徐紫晗,索南然夫旦,刚察县畅达客运服务中心,刚察县汽车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刚察县支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24民初285号原告党福财,男,196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系陕西省蒲城县陈庄镇人。委托代理人徐永亮,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系陕西省蒲城县陈庄镇人。委托代理人陈永刚,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巧莲,女,1957年7月6日出生,系陕西省蒲城县陈庄镇人。委托代理人徐永亮,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系陕西省蒲城县陈庄镇人。委托代理人陈永刚,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永亮,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系陕西省蒲城县陈庄镇人。委托代理人陈永刚,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紫晗,女,200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系陕西省蒲城县陈庄镇人。法定监护人徐永亮,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系陕西省蒲城县陈庄镇人。委托代理人陈永刚,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索南然夫旦,男,1988年6月1日出生,藏族,系青海省刚察县三角城人。委托代理人才郎太,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藏族,系青海省刚察县三角城人。委托代理人王贵平,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刚察县畅达客运服务中心,住所地:青海省海北州刚察县瓦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4661912963T。负责人王亚成,该客运服务中心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俊锋,青海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刚察县汽车站,住所地:青海省刚察县瓦颜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32224227060788N。法定代表人王亚成,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王俊锋,青海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刚察县支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北州刚察县东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4926982271W。负责人李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广寿,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党福财、刘巧莲、徐紫晗、徐永亮与被告索南然夫旦、刚察县畅达客运服务中心、刚察县汽车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刚察县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党福财、刘巧莲、徐紫晗、徐永亮以需变更案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福财、刘巧莲、徐紫晗、徐永亮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福财、刘巧莲、徐紫晗、徐永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67元,减半收取5533.5元,由原告徐永亮负担。审判长 宋积珠审判员 李守花审判员 拉 毛 多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兴 延法律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