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3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武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0106民初3651号原告:武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某某。法定代表人:邓某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某,男,汉族,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武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胡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5229057元,并按照未付款金额每月1%的标准支付原告违约金,直至付清全部劳务费;2、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25日,被告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人承接了武汉某某vv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都市经典二期(二标段)工程项目,2013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都市经典二期(二标段)工程项目1#2#楼及1#2#3#4#相应的地下室模板、粉刷、防水工程。2016年9���,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解除《施工合同》协议书》,解除了双方的建设合同施工,都市经典二期(二标段)剩余工程项目由其他单位承接。原被告双方遂于2016年11月18日,对已完工的工程进行了工程结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4494230元,原被告双方于当天签订了《终止合同协议书》,约定终止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被告于2017年1月15日之前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4494230元,逾期被告则每月以未付款的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现被告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庭审过程中,被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武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五组证据均表示认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某某建设集团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前支付原告武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费24494230元;2、被告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向原告武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7年1月15日至2017年4月15日期间的逾期违约金734827元;3、原、被告双方约定,如被告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协议履行支付义务,原告武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自2017年4月15日起按每月未付款的1%的标准向被告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张违约金,直至上述款项24494230元付清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83927元,由被告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先行垫付。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26日在笔录上签名,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胡 胜法官助理 殷翩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方辰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