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2执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小宾申请执行被告李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宾,李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2执1068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宾,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悦,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原告李小宾申请执行被告李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银 玲审判员 张亚南审判员 郑艳申二0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段占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