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8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梁光杰与曹明艳借款合同纠纷冻结存款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光杰,曹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8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梁光杰,男,生于1952年7月19日,住重庆市巫溪县。被执行人曹明艳,男,生于1961年12月24日,住重庆市巫溪县。本院作出的(2015)巫法民初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曹明艳在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巫溪马镇坝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明艳在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巫溪马镇坝支行的账户存款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兴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