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邢广杰与马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广杰,马井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民初401号原告:邢广杰,女,1974年2月11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马井峰(曾用名:马俊峰),其他情况不详。(缺席)原告邢广杰与被告马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广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井峰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邢广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马井峰偿还借款86250元。2.按银行贷款利息给付利息;3.诉讼费由马井峰承担。事实与理由:马井峰于2014年12月12日向邢广杰借款86250元,说用不了多长时间,后经多次催收未果,故邢广杰诉至法院。马井峰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由于马井峰未到庭应诉,放弃了抗辩权和质证权,本院对邢广杰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邢广杰与马井峰是亲属,2012年开始马井峰向邢广杰多次借款,经过结算马井峰欠86250元,2014年12月12日马井峰为邢广杰出具借据一份,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约定借款期限。马井峰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邢广杰与马井峰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邢广杰履行了付款义务,马井峰未按双方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邢广杰要求其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邢广杰自愿放弃了要求马井峰偿还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准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井峰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邢广杰借款86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6元,公告费240元,合计2196元,由被告马井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刚代理审判员 王红波代理审判员 于福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