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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3执14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刘远火、何金生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远火,何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14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远火,男,1969年4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何金生,男,1960年8月1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广丰区人民法院(2016)赣1103民初815号刘远火与何金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远火申请执行标的1.8万元、案件受理费225元尚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丰区人民法院(2016)赣1103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未执行到位的标的,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杨爱仙审判员  余少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吕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