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2执16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郭小春、许保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小春,许保姑,郭金花,郭杰,李丽,郭正旭,吉水县金滩镇南岸村委会吴家坊村小组,吉水县金滩镇农村经营管理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2执16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小春,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申请执行人许保姑,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郭金花,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郭杰,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丽,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申请执行人郭正旭,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执行人吉水县金滩镇南岸村委会吴家坊村小组。负责人王济海,村小组组长。第三人吉水县金滩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关于申请执行人郭小春、许保姑、郭金花、郭杰、李丽、郭正旭与被执行人吉水县金滩镇南岸村委会吴家坊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的(2016)赣0822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吉水县金滩镇南岸村委会吴家坊村小组未按生效裁判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吉水县金滩镇南岸村委会吴家坊村小组保管于第三人吉水县金滩镇经管站在吉水农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0488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作 斌审判员 黄 卫 华审判员 刘 春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