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1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甲诉被告付某乙、付某丙、付某丁继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丙,付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821号原告付某甲,男,住调兵山市。委托代理人张守宽,系辽宁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乙,男,住调兵山市。被告付某丙,女,打工,住调兵山市。被告付某丁,女,打工,住调兵山市。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连河,系调兵山市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甲诉被告付某乙、付某丙、付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甲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付雪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