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郜亚莉因莫忠武受贿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通 知 书(2017)吉01刑申1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郜亚莉:长春市宽城区法院审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公诉刑诉【2014】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忠武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日作出(2014)宽刑初字第48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你作为莫忠武的妻子不服,向该院提出申诉。该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吉0103刑申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你仍不服,向本院申诉。主要申诉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莫忠武经居间介绍,促成长春市天仁堂药业公司的转卖交易成功,接受公司经理李文举120万元,是与职务完全没有关系的居间获利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2.如果上诉,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新的行贿受贿数额量刑标准,刑期将明显减少。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查证,结合本次询问的情况,被告人莫忠武在2005至2013年担任农安县合隆镇镇长、党委书记和长春合隆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在招商引资、买卖土地、承揽工程中,为相关个人及企业提供帮助谋取利益,从中收取好处费。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274万元。以上事实有农安县文件、项目开发合同书、农安县国土资源局档案、银行凭证和银行流水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莫忠武供述证实。关于被告人莫忠武接受长春市天仁堂药业公司经理李文举120万元的一节是否构成受贿罪的问题。从现有证据看,2005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莫忠武对农安县合隆镇及长春合隆开发区的招商引资等工作负有领导和协调职责。2005年,被告人莫忠武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为长春市天仁堂药业公司在合隆经济开发区购地建厂提供便利。2011年,在前述基础上,又应该公司经理李文举之托帮助其将土地及厂房转卖他人从中获利,于2011年分两次收受李文举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20万元。其所获取的120万元,并非市场商业活动中的居间获利行为,而是利用职务便利或职务影响促成转卖后获利的一部分,应属于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此种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莫忠武是于2005至2013年期间实施的受贿犯罪,本案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并且一审鉴于被告人莫忠武具有自首和坦白情节,对其已经做出减轻处罚。综上,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莫忠武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申诉的主张没有依据支持,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