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675施文全与丁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文全,丁白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11民初675号原告:施文全,女,汉族,1980年7月4日生,,住本市。被告:丁白忠,男,汉族,1980年6月24日生,,住本市丹徒区。原告施文全与被告丁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文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白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文全诉称,被告丁白忠向我借款10000元至今未还,现要求立即还款,并承担诉讼费。被告丁白忠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3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立下借条一张,言明该款于2016年11月底全部还清。借款期满后,被告未能还款,原告催要借款无果,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其本人所立借条为证,现借款期满后,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白忠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归还原告施文全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丁白忠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世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林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