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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辖终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314王XX与徐州市唛德发超市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市唛德发超市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王XX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辖终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唛德发超市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山路金山桥大厦负一楼。负责人:张永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1981年10月14日生,该公司员工,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桂兰,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1975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上诉人徐州市唛德发超市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王XX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2民初3347-3352、3469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徐州市唛德发超市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品责任纠纷,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我院2015年7月20日立案动态关于涉王XX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精神,近期,有关基层法院相继出现王XX起诉多家超市、商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以及王XX有多起短暂到企业就职后即离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为了统一司法尺度,便于当事人诉讼和案件的审理,经研究决定,全市法院涉及原告王XX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类(含侵权责任、买卖合同)案件及劳动争议纠纷类(含补偿金等)案件,均指定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集中审理。根据上述通知精神,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徐州市唛德发超市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 涛审判员 张洪源审判员 王英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彭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