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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韩卫卫与鄂尔多斯市金荣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卫卫,鄂尔多斯市金荣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878号原告:韩卫卫,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鄂尔多斯市金荣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鄂托克旗乌兰镇鄂托克旗饭店一楼。法定代表人:奇俊毅,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韩卫卫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金荣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韩卫卫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鄂尔多斯市金荣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卫卫撤回对被告被告鄂尔多斯市金荣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边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金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