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执字第002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彦彦与李杰、王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彦,李杰,刘海燕,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290-9号申请执行人王彦彦,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杰,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清涧县人。被执行人刘海燕,女,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波,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花石峁村。申请执行人王彦彦与被执行人李杰、刘海燕、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1950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完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期间,以(2014)府执字第00290-7号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波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府谷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波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账户内。二、冻结被执行人王波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冻结期为三年。本次冻结到期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袁慧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