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执恢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项利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利群,杨长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执恢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项利群,女,汉族,1963年6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杨长良,男,汉族,1956年2月3日出生项利群与左杨长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的(2014)潭中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左杨长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项利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杨长良工资收入,并冻结了被执行人杨长良在湘潭市雨湖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处的征收其所有的苗木款项,因冻结的征收款项暂不适合处置,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项利群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潭中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志雄审 判 员 张雪峰代理审判员 赵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郭 昕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