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董长祝与宁河区丰台镇大韩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长祝,宁河区丰台镇大韩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639号原告:董长祝,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宁河区丰台镇大韩村村民委员会。原告董长祝与被告宁河区丰台镇大韩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17日,原告董长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长祝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董长祝负担。审 判 长 张丙生审 判 员 张 芳人民陪审员 李凤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赵会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