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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31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廖和平、普阿山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绿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绿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和平,普阿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2531执2号 申请执行人廖和平,男,汉族,住绿春县建材市场。 被执行人普阿山,男,哈尼族,住绿春县诺玛阿美小区72幢3单元302室。 廖和平申请执行普阿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云2531民初2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定:普阿山欠廖和平建材材料款19400元,于2016年8月30之前一次性付清。因普阿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廖和平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9400元,执行费391元,合计19791元。 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村民委员会等单位查询,未发现普阿山有银行存款,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及将对案件保留债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云2531民初2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卢晓荣 执行员  赵鹏飞 执行员  白光福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石海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