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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5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秦文华与商丘市凯通布艺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文华,商丘市凯通布艺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5641号原告秦文华,男,汉族,1974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商丘市凯通布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受理了原告秦文华与被告商丘市凯通布艺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秦文华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文华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800元退还给原告秦文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宋德资审判员 李艳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雪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