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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民终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闻喜县年家沟生茂铁矿与被上诉人鲁青龙、原审被告王晓军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闻喜县年家沟生茂铁矿,鲁青龙,王晓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3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闻喜县年家沟生茂铁矿。法定代表人:吕生茂,该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增选,男,1975年5月20日生,汉族。系吕生茂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青龙,男,1968年4月14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爱心,女,山西凰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秀,女,山西凰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晓军,又名XX军,男,1961年4月1日生,汉族。上诉人闻喜县年家沟生茂铁矿(以下简称生茂铁矿)因与被上诉人鲁青龙、原审被告王晓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闻喜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3民初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生茂铁矿以被上诉人鲁青龙、原审被告王晓军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生茂铁矿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第一项诉讼请求是“判令第一被告(鲁青龙)向原告(生茂铁矿)返还代收的矿山转让款68万元”,诉讼中,上诉人生茂铁矿增加诉讼请求,第一项即“请求判令第一被告(鲁青龙)支付原告(生茂铁矿)铁矿承包费用43.7万元”。针对上诉人生茂铁矿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本案存在侵权抑或违约等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并案审理、裁判,程序明显违法。本案审理中,上诉人生茂铁矿称,其与被上诉人鲁青龙之间存在承包合同关系,承包期间即《委托书》约定的期间,承包费系被上诉人鲁青龙认可的56万元。而被上诉人鲁青龙则称,承包期间是《闻喜县年家沟生茂铁矿承包合同书》约定的期间,承包费已通过各种方式支付完毕,对于自2004年11月20日至2006年1月6日支付的相关款项,是上诉人生茂铁矿另外多收取的费用,与约定的承包款项无关。那么,双方当事人对案涉铁矿的承包费是如何约定的,是否支付,支付了多少?该部分事实亦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闻喜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3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闻喜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闻喜县年家沟生茂铁矿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5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溥审判员 林学武审判员 梅智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 琴 微信公众号“”